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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通过评审验收结项的上述各级自筹经费项目不再发放奖励。

  第五条 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公开出版专著(不含编著和论文集、已获昆明市哲学社会科学出版资助的著作、已获上述奖励的各级科研项目成果的出版),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六条 科研奖项奖励标准

  (一)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国家级奖励的,昆明市再给予所获奖金200%的奖励。

  (二)科研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优秀学术成果奖励的,昆明市再给予项目组(或个人)所获奖金100%的奖励。

第三章 评审程序、资金来源

  第七条 评审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审上两年度获奖产品。申报时间为评审年的1月1日至1月30日。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需在申报受理期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果已通过评审验收结项的证明;

  (二)已出版专著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著作封面、版权页及目录);

  (三)已获科研成果奖励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印鉴。

  第九条 评审工作由昆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深人员(专家)、主管领导组成。对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办法》中须经专家评审或认定的事项,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评审或认定事项的标准,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资金从昆明市文化发展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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