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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昆明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昆明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昆明市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地位,根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昆明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对象为昆明市所属单位人员(不含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受聘服务于市级单位者)以所工作单位为第一主持单位(完成单位、著作权单位获奖单位)、其本人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第一著者)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包括:

  (一)已通过评审验收结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三)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励的科研奖项。

  第三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标准

  (一)通过评审验收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点)项目, 按照立项批准并实际划拨经费100%的比例奖励项目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二)通过评审验收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含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教育部教育类项目,按照立项批准并实际划拨经费50%的比例奖励项目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四条 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标准

  (一)通过评审验收结项的国家各部(委)的重大、重点、攻关项目等纵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立项批准并实际划拨经费40%的比例奖励项目组,最高限额为8万元。

  (二)通过评审验收结项的国家各部(委)的一般项目,联合国组织和机构、重要国际组织、重要基金会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点)项目,省院省校合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立项批准并实际划拨经费30%的比例奖励项目组,最高限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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