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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优秀影视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第八条 在三个以上省级卫视播出的电视剧,予以制作单位每集2万元的奖励,对每部电视剧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获得中国电视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的电视剧,予以制作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金鹰奖、台湾金马奖等及在北京大学生电影节、上海电视节、四川电视节、青海电视节等获奖的文艺专题片、纪录片等,予以制作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国际艾美奖及在奥斯卡电影节、香港国际电影节、日本山形、荷兰阿姆斯特丹、德国慕尼黑等国际纪录片节上获奖的文艺专题片、纪录片等,予以制作单位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获提名奖予以制作单位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五章 评审程序、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评审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审上两年度获奖产品。申报时间为评审年的1月1日-1月30日。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由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负责,组织影视奖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影视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从事影视创作、教研、生产制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深人员(专家)、主管领导组成。对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办法》中须经专家评审或认定的事项,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评审或认定事项的标准,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奖励对象为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影视剧的立项申报方;影视产品版权所有方。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单位、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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