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优秀影视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昆明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影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影视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广电总局《
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广发办字〔2003〕1407号)和《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文化市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昆通〔2008〕14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54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昆通〔2009〕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在电影电视作品(含故事片、电视连续剧、文艺专题片、纪录片等,以下简称影视作品)生产、制作、销售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在昆明市登记注册,并在昆明市依法纳税的影视机构立项申报并作为主创班底创作的影视作品;国内外影视机构制作的以昆明为主拍摄场景地,反映昆明题材、对昆明进行实名正面宣传报道的优秀影视作品。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在奥斯卡金像奖、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东京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等国际电影节获奖的电影,予以制作单位100万元的奖励;获提名奖予以制作单位5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影百花奖、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大奖、香港电影金像奖、台湾金马奖等的电影,予以制作单位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在国内院线上映的电影,予以制作单位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电影,予以制作单位5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予以制作单位每集3万元的奖励,对每部电视剧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予以制作单位每集2万元的奖励,对每部电视剧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它频道、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文艺节目,予以制作单位每集1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