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文产办对申报结果进行收集后报市动漫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市动漫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从事动漫创作、教研、软件开发、生产制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深人员(专家)、主管领导组成。对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必须在规定年限内,否则不予受理。在往届评审中已申报过的项目,无论获得本奖励与否,均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原创动画片的播出、获奖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实施。获省级以上(含)政府奖项的作品,应为市动漫办推荐上报的原创作品。已兑现奖励的作品在更高平台播出或获奖的,可申请补足奖励差额。动画片播出奖励长度=一集头尾主题曲的长度×2+去除每集头尾主题曲的实际长度。
第十七条 动漫作品评审活动从2010年开始。
第四章 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已经明确、无须评审或认定的事项,由企业向市文产办申报,市文产办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后,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 须经专家评审或认定的事项,由企业向市文产办申请,由市文产办组织动漫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评审或认定事项的标准,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市动漫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和认定的内容:⑴未被省级以上(含)广电部门推荐或评选为优秀动画片的原创作品播出奖励;⑵境外主流媒体的确认;⑶动漫产品在国际、国内获重大奖项的认定(原则上国际奖应代表国际最高水准,国内奖应为政府奖,省、市奖是指云南省、昆明市设立的奖项);⑷原创动漫精品的评选;⑸自带大型动漫游戏原创题材来昆明创业企业的认定;⑹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评审;⑺动漫游戏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的评审(国家、省级研发中心,应为政府部门认定);(8)其它需要评审和认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