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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第五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公映的原创动画电影,根据社会影响力,按照制作成本的10%-15%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第六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的原创动画作品境外发行(含港澳台地区),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奖励的标准执行:企业当年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其新增创汇额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本市动漫企业在本市出版发行的原创动漫作品,按其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我市原创动漫作品,按照获奖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国家级重大奖项的我市原创动漫作品,按照获奖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重大奖项的我市原创动漫作品,按照获奖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自带大型动漫原创题材入驻我市发展的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第九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以原创为主的动漫企业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符合主旋律、传播民族文化、观赏性强,有利于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的重大题材和行业领先的动漫原创项目,可申报市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我市动漫企业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国家、省、市软件服务、国际服务外包等鼓励政策,并推荐申报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举办国际、省际、城际动漫交流和会展活动,大力培育动漫产业会展品牌。对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动漫会展,给予一定资助;对参加国际展会的我市动漫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章 优秀动漫作品评审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优秀动漫作品评审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上两年度获奖的我市优秀动漫作品。申报时间为评审年的1月1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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