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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昆明市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昆明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文化市场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昆通〔2008〕14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54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昆通〔2009〕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漫产业主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动漫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第二章 鼓励、扶持内容

  第三条 市属园区(企业)、市属科研院所建设动漫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孵化和动漫教学培训项目,可申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补贴。鼓励我市动漫企业设立或院校、企业合作设立动漫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四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已播出的原创动画片,经专家组评审,根据质量和播出影响力,在本市电视台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800-1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500-2500元标准奖励企业,每部片子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在中央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500-2500元、三维2500-3500元标准奖励企业,每部片子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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