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推动博物馆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参加“发展博物馆业先进个人奖”评选活动,荣获“发展博物馆业先进个人奖”的,每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以上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兴办博物馆项目(含已有博物馆的改造扩容、选址重建、展览更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展品)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方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1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展品)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方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1万元(不含展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方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全市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外引资建设博物馆,对引进市外资金落地建成博物馆的,按照昆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各级各类博物馆进行赞助,所投入的赞助资金、藏品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照该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享受税收等方面的减免优惠。对有突出贡献的赞助方,由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条 奖励和评选工作所需经费从昆明市文化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评审活动由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负责,组织市博物馆业发展奖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市博物馆业发展奖励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从事博物馆业研究、工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深人员(专家)、主管领导组成。对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办法》中须经专家评审或认定的事项,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评审或认定事项的标准,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