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博物馆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昆明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丰富昆明城市文化内涵,加快文化昆明建设,打造博物馆之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大力发展博物馆业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经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或由昆明市进行挂牌的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以及在博物馆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全市各类博物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章 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设立“十佳博物馆奖”10名;“最佳展览奖”1名;“发展博物馆业组织奖”1名;“发展博物馆业先进个人奖”10名。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年均向公众开放时间在240天以上,观众达到3万人次的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可参与“十佳博物馆”的评选,对于荣获十佳称号的博物馆,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展览活动在全国有一定影响、昆明市辖区内的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参加“最佳展览奖”评选活动,荣获“最佳展览奖”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积极参加昆明市博物馆业项目宣传推介、组织发展,主动开展博物馆业务培训、馆际交流活动,在各类博物馆举行专题展览并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单位和团体,均可参加“发展博物馆业组织奖”评选活动,荣获“发展博物馆业组织奖”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