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采购重点
(一)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大众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公益性特征明显、具有普及和提高价值的艺术精品,演出活动、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和文艺创作等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适合社区、农村等基层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老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组织领导和分工
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工作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市财政局及所涉及的部门,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与各主管部门协调安排采购经费,并实施财政监督;
(三)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七条 采购方式
根据所采购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产品和服务分配
凡被采购的项目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城乡居民消费,具体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实施分配。
第三章 采购监督管理、资金来源
第九条 采购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采购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若发现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规行为更正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条 资金来源
资金从昆明市文化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