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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县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县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巴党办发[2010]37号)


各乡镇场区党委、人民政府,机关工委、各系统党委、各党组,县各部委局办、人民团体,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4号)和《哈密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哈行办发[2008]83号)及地区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集资建房,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
  (一)清理范围
  各乡镇场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巴各单位及国有企业;
  (二)清理对象
  1、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含驻巴单位);
  2、国有企业的干部和职工。
  二、清理内容
  (一)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二)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三)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四)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五)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六)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七)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
  (八)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九)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十)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
  (十一)经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清理政策界定及违规处理
  2010年12月31日前自查出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按照新政发[2006]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6年3月1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2006年3月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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