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搞好全省三类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推进年度能力验证活动,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保证鉴定质量。
(九)加大队伍建设力度
31、认真做好司法行政干警招录选拔工作。按照定向招录的规范程序抓好各项工作落实。预留部分编制用于定向招录,有计划有步骤通过招录培养充实监所单位和司法所干警。坚持和完善从基层选拔干部制度,加大从基层单位选拔机关干部的力度,厅局机关录用(调入)公务员,注重从基层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干部。通过培训、挂职、多岗位锻炼等方式加大对选调人员的培养,促使其尽快成长。
32、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干部在职培训机制。扎实推进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做到“凡进必训、凡晋必训”。加大领导干部培训力度,拓宽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完善干部培训的软件和硬件,建立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基地,分层级、分条线,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干部。组建司法行政系统讲师团,选拔系统内外专家、学者进入讲师团队伍。建立健全干警培训的配套政策,完善干警学习时间、学习经费、奖励等相关政策,激发干警的学习热情。
33、建立和完善警务督察制度。在厅局及监所单位组建警务督察机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建立正常化警务督察机制,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推进督察工作。建立督察情况通报机制,严格执行警务管理的各项规定。
34、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完善协管工作机制。推进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任职。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有计划的进行轮岗。加大跨地区交流干部的力度。完善协管干部的考核力度,正职协管干部任职前,协管部门需参与考核,提出考核建议。副职协管干部任职前,协管部门也要提出建议。
35、完善司法行政干警的职业保障体系。按照司法部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的相关规定,推进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完善干警的保障制度,进一步推进干警的医疗保障制度,健全休假、健康检查制度,保障干警的合法权益。尽快贯彻执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狱劳教干警加班津贴的规定。坚持新增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向基层一线倾斜,向经济发达地区、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倾斜。积极争取增加戒毒工作政法专项编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使用编制,科学调配警力,杜绝“超编进人、无编进人”。
(十)提高司法行政经费保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