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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6、进一步加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巩固和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和特殊群体、重点领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多种类型、不同层次、全面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夯实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着眼于提高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县(市、区)调处中心全部设立劳资、消费、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的专门调解小组或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进一步做实做细做好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7、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要以建设一支“热爱调解、精通业务、会做群众工作”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要按县、乡、村分别设立3、2、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要求,年内要争取将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扩大到15000人,积极争取政府财政保障,认真做好专职人民调解员资格条件认定、教育培训和聘用管理工作,提高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程度,逐步在全省培养一批“调解能手”和“调解专家”。要切实将具有丰富政策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吸纳为调解志愿者,进一步加快调解队伍社会化建设步伐。

  8、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通过移送式、进驻式、派驻式等形式,不断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的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年内,要在全省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政府出资、提供经费保障,相关部门提供场所和工作条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和业务管理”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整合调解资源、形成调解合力。

  9、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要按照罗志军省长的批示精神和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试行)》,年内在公安交警大、中队全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室。

  三、加强指导管理,切实提高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成效

  10、强化“指导办”的指导、协调工作。省厅要每季度召开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分析会,提高矛盾纠纷信息传递和分析研判水平。加强与“指导办”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努力在各相关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良性互动。加强调解宣传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大调解工作,为大调解工作争当全国排头兵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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