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内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住户,若在整个采暖期内不使用热,需按程序申请报停,报停后只缴纳基本热费。
(四)供热计量的热费计算工作,由供热单位或委托能源中介服务公司完成,供热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供热双方对楼栋及户用热计量表计量准确度有疑问时,疑问方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交鉴定费,由管理部门移送技术监督局进行校验。若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鉴定费谁主张谁承担;若热量表确有问题,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热计量有误差热用户当年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90%分摊结算;耗热定额按节能建筑设计热耗计算。
(五)供热单位参与新建建筑热计量的采购、选型、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以竣工验收备案,不办理产权手续,不得销售,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六)楼栋热计量表安装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移交给热力公司维护管理,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业主承担(维护费用未计入热价前由业主承担,计入热价后由供热单位承担费用)。
(七)用于热费结算的楼栋热量表发生质量损坏,则计量热费按节能建筑设计热耗的90%的比例进行分摊结算;若热用户人为故意损坏的,则计量热费按节能建筑设计热耗的1.3倍进行分摊结算。
(八)实施供热计量后室内温度由用户按供热温度允许的20℃-25℃之间自行设定。综合考虑室温舒适度和价格涨幅因素,原则上规定室温服务标准不得低于20℃。
供热企业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以保证供热质量,同时控制单体采暖建筑的热量供给,尤其是严格控制地板辐射采暖建筑的热量供给,减少热能浪费。
(九)各供热企业要加强热计量收费人员培训,严格按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对具备热计量功能的新建、既改采暖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贯彻落实。
(十)供热企业若不按规定执行供热价格政策和实施计量收费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热计量收费工作,是我县贯彻落国家节能减排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和统一指挥,确保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县建设局在推进热计量收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监督验收管理作用。
(二)在既有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造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节能和供热计量要求组织实施,争取国家奖励资金支持,同时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2007]15号及木政发[2008]110号文件规定按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必要的政府补贴资金,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制定既有建筑节能热计量改造的经济补助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