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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漯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漯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依法受到保护。
  第七条 市、县(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流转合同鉴证、流转档案管理、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成立县(区)、乡(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信息发布、土地收益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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