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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预案,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技能培训、装备建设、值班备勤等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应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实效的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等骨干队伍和专业队伍更要加强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强化救援能力。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督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

第五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做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的配备和管理工作,保证装备器材完好率。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点),合理储备应急物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紧急调用、征集、补偿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力量为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提供治安、医疗、通信和电力等保障,确保应急救援任务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本着“立足实际、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基地建设,为应急救援队伍训练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员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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