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独立或者会同审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撤销或减少金额。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向市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总规模及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意见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二)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支出,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五)配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使用性质、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等。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