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建筑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支持给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免建要求配建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廉租房,安置区域免收新菜地开发基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城中村内必须停止除批准建设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所在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中村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并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组织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时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外,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先安置后拆除,村民安置一块,拆除一块。不按规定拆除旧村的,不得进行下一期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凡建设审批手续不全;不优先安置本村村民,新建住宅违规向社会销售;建新不拆旧;群众意见较大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项目,经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实后,责成有关部门令其立即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改造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使用、房产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并记入不良纪录。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参与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三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范围内的住户,应积极配合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