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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屋产权证按标注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凭宅基地证每处合法宅基地,按基准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未达到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本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在城中村改造期间,符合分户条件的本村村民,原则上每户可按新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住宅,具体分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安置房源的位置、数量、层次、面积及结清差价计算方法和选择房源先后顺序的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除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或双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 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新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 2004年5月1日以后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违规建设的村民住宅及其他建、构(筑)物,按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为降低改造建设成本,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安置区(开发区域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测算、审核意见为准)所涉及的有关下列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予以减免:
  (一)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的全部免收;
  (二)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经营性收费,原则上按照标准的50%收取;
  (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收取本市规定的用于补助供热、供气、供水企业部分外,其他予以免除;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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