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应将改造村庄可利用的所有土地(含建设用地和可以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纳入该村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按照“功能第一、景观并重、经济实用、居住与就业统筹、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从宽执行。
第十九条 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改造城中村违法建设的管理,对私搭乱建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防止因城中村改造引发的抢建、乱建现象发生。
第五章 拆迁和安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在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经“4+2”工作法通过后,在拆迁改造现场内张榜公示(公示7天)。在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应载明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参照标准,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以房产证标注面积或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依据河南省宅基地面积划分标准,结合我市城中村村民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测算出户均基准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屋产权标注面积为准,按我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凭宅基地证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