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重大案件审查后,在正式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前,参加重大案件审查的人员应对审查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利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应诉,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省水利厅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省水利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省水利厅其他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 对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原则上均应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水行政执法活动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省人民政府或其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者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省水利厅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省水利厅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协调及有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省水利厅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日内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成应诉小组;
(二)列举证据清单及法律依据,对案件分析、研究,提出答辩意见;
(三)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