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省水利厅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由厅领导集体讨论(厅长办公会议,下同)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省水利厅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给予违法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的,需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对公民没收财物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财物三万元以上的;
(四)情节复杂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厅政策法规处,根据省水政监察总队报告,由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并经分管副厅长同意后提出,以厅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监察厅驻厅监察室、省水政监察总队以及相关行政处室和具体办案人员参加。
参加厅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厅长或者由其委托的副厅长决定。
第五条 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重大案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和齐全;
(五)拟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重大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具体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内容;
(二)省水政监察总队负责人补充汇报有关情况;
(三)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汇报合法性审查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相关处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重大案件一经作出决定,省水政监察总队应当依法按法定程序办理处罚决定。
第八条 重大案件审查讨论,由厅政策法规处作好讨论记录,会议结束后经厅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厅长签字后,归入本案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