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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苏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江苏省水利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按规定需要组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其会议征集的意见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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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报送材料,视重大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可以单项或者多项。
  第十二条 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厅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到会;
  (二)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厅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分管副厅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及邀请专家发表意见;(五)厅长根据会议情况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等决定。
  第十三条 厅长办公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决定由厅长或者其授权的分管副厅长签发;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十四条 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决策事项,厅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决策及实施情况和信息。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重大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重大决策的执行。
  第十六条 驻厅监察室负责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考核评价等工作,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厅重大决策提出质疑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重大决策工作不力,致使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水行政处罚规范、准确、有效和及时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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