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重大决策的作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水利事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
出现紧急情况时,厅长或者由厅长授权副厅长直接作出决定,事后进行通报,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分工,负责承办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厅办公室负责厅重大决策事项提请审议的材料(资料)收集、分发,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审议建议等,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提供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基层水利单位和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事项开展调研时,存在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备选方案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实际。
第九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江苏水利网站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公开征集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在决策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各承办处室报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同意后,由厅办公室报厅长确定。
第十一条 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厅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含备选)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基层水利部门、公众、专家或其他部门的意见及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