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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关于业务相同类社会组织的合并

  部分社会组织尽管名称不完全相同,但业务范围与宗旨基本相同,如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合并的,可以按照社会组织合并程序进行。

  (五)关于相关社会组织的合并程序

  因名称或业务范围相同而涉及两区社会组织合并的,继续延用原浦东新区相关社会组织的名称,原南汇区相关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指导下,建立合并工作筹备组,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确定筹备组组长,成员由所涉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筹备组负责制定合并工作方案,合并工作方案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筹备组应负责做好相关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在办理相关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手续后,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调整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组建决策机构。

  (六)关于相关社会组织的章程修改及核准

  凡涉及名称变更及合并事宜的社会组织,应根据社会组织章程修改程序修改本单位《章程》,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关于社会组织的注销

  因两区社会组织合并、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不继续开展业务活动及被业务主管单位取消执业资质等情形的社会组织,都应根据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章程》办理注销登记,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做好注销清算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后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于涉及民生事务的社会组织,要给予优先办理,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委办【1999】11号)精神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浦府【2007】82号)“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兼任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要求,领导干部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企业协会除外)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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