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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南汇区建制将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的批复》以及《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浦委发【2009】122号)精神,为做好原南汇区划入浦东新区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依法行政、平稳过渡、简便高效。

  三、实施意见

  (一)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

  1、凡涉及业务主管单位调整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其业务范围重新认定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程序为相关社会组织换发登记证书。

  2、部分社会组织已被原业务主管单位取消执业资质或执业证书已失效,由该社会组织业务相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条例规定,继续承担相关管理职责。

  (二)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的变更

  凡名称中含有“南汇区”行政区划的社会组织,均应根据变更名称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行政区划名称为“浦东新区”。

  (三)关于社会组织名称变更后的重名

  部分社会组织办理名称变更后,与原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重名,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重名的社会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协调下,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名称相同的社会组织进行合并。如重名的社会组织涉及两家业务主管单位的,由两家业务主管单位协商合并事宜。

  2、根据平稳过渡的原则,合并条件暂时不成熟的社会组织,在过渡阶段,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会团体可先将名称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XX协(学)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先将名称变更为“上海浦东新区南汇XX中心(社)” 等,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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