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办事公开制度
(一)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和管理办法;
(二)办事程序
1、调(定)价格前成本审核
①单位申请。提供调定价(费)报告和相关成本资料;
②受理、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并报业务局长同意后受理;
③收集、整理资料进行成本审核;
④作出审本结论,并与调价单位见面;
⑤《成本审查审核结论》送业务科室、报业务局长;
⑥收取成本审核费。
2、价格申报及审批
①由申请调价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②依据有关政策确定是否受理;
③进行成本审核;
④依据成本审核结论,参照毗邻地市价格水平,拿出价格方案,报分管局长审批,重大价格调整由局长办公议研究或报市政府审定;
⑤按价格管理权限,属市管价的,由市物价局行文;属自治区管价的,由市物价局或市政府写出书面的报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门行文。
(三)办事要求
1、依法行政,不越权定价,不乱开价格(收费)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