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办事公开制度
(一)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自治区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7、《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8、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价格政策收费文件。
(二)检查工作程序
1、检查通知
物价检查机构派出检查组到被查单位执法前,检查人员要出示物价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并将《物价检查通知书》送交被查单位。
2、检查实施
物价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国家下达的计划,查询与物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方式进行物价检查,然后填写好《价格检查登记表》,并由被查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
3、定案处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检查所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案件处理审批权限,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认定确有价格违法行为,应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辩和陈述。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进行认真复核。然后作出决定,正式下达益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复议
《处罚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物价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办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