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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水利部等三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水利部等三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水政〔2009〕5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我省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9〕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务见实效。

  二、检查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的检查内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主要检查水资源管理法规制度落实情况、水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和执行情况、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履行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廉政建设情况等六个方面。请认真贯彻落实,着力抓好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通知》规定(附件1)。

  三、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我省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部署,省水利厅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对辖区内各县的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进行督导。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自查、集中检查和抽查、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1月),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辖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附件2,可从浙江水利网上下载)上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电子邮件报省水利厅备案。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于1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水利厅。

  (二)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2010年2月~3月),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市、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时间初定于2010年2月份,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同时配合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检查组的集中检查,适时对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三)第三阶段--总结整改阶段(2010年4月),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针对自查和集中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对下一步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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