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重点县水利、财政部门要由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和项目完成情况工作,每季度1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情况通过浙江省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总结材料,内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资金筹措与落实、资金整合、实施成效、建管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等。季报信息可选择其中一、二个内容进行重点撰写,年度材料应对全部内容作总结。同时,要广泛利用媒体报刊,着力宣传重点县建设的政策、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成效。
第三十五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投劳筹资方案、管理运行方式等向项目区受益群众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工程竣工后,应在项目区显著位置设立固定标示牌,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程效益和建设单位等主要情况进行公示和宣传。
第三十六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违反本细则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规程。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年度验收报告(格式)
2、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表(略)
附件1:
浙江省 县(市、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年度验收报告
(封面格式)
县(市、区) 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验收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