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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其中: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单户工程),归农户个人自管自用;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联户工程),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所有和管理。

  项目验收后,按照产权归属和管理方式,及时办理移交,相关的资料文档应该及时归档。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加强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在各重点县完成年度任务自验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按国家要求对重点县进行年度考核检查和绩效考评,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规模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另行下发。

  第二十九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各重点县建设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水利厅、财政厅将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重点县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对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立项批准的小农水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民投工投劳情况按受益村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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