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和质量监督制。重要农村水源及农村防洪项目要实行监理制。

  重点县水利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 ,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责任,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年度建设任务自验。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 ,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完成的投资额和建设内容不得低于省批复的建设方案任务数。实施过程中,如有投资节省,则需增加建设任务,增加部分的建设内容由县水利、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后,县级审查批复并组织实施,验收时统一核查。投资超计划,不足部分地方自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依据为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评审后的标准文本以及各地批复的实施方案。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3.工程决算报告;

  4.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5.泵站机电设备安装分项检测报告;

  6.工程竣工图纸;

  7.项目实施后受益区农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反馈意见,群众参与式管理的改革情况;

  8.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在一个月内将验收报告(见附件1)、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受益对象反馈意见和县级水利、财政部门项目工作总结等资料装订成册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