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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2.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3.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4.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5.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七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及时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标准文本、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审查。审查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八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重点县建设方案进行批复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计划拨付资金。

  各重点县水利、财政部门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抓紧开展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方案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 ,论述准确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深度达到招标要求。建设内容要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基本一致。

  重点县各项目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批复时必须明确每个项目的建后管护方案及管护主体。各县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审批意见报省水利厅备案 。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条 重点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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