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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水利部的要求,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2.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3.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4.因近三年对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在省级以上组织的项目检查或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管理或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水利、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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