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山塘综合整治和现代化灌排渠系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1.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2.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3.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平均不低于0.70。
4.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通过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低洼易涝地区,通过建设排水工程,基本解决农田涝渍问题。
5.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受益农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努力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与中央和省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配合使用。
重点县财政要积极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