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水农〔2009〕73号)
各有关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
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加强工程管理,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