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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

  5、指导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项目建设。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

  6、组织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

  7、组织协调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8、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有关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的审批、监督实施及验收等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并对省级留成资金安排提出意见。

  9、承担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本业务领域队伍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有关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单位资质管理和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简称:水资源水保处(节水办)

  财务审计处

  一、主要职责

  1、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并负责省本级预算的执行。

  2、提出水利规费省级留成资金安排计划。

  3、拟订水利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4、拟订省本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省级水利资金的管理。

  5、组织省级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省级水利规费资金和行政事业经费安排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负责省级水利项目利用外资的财务管理。

  6、提出水利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信贷政策的建议,监督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7、组织审计直属单位经济活动情况;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8、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和行政经费的监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9、组织指导厅系统财务人员资格管理。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简称:财务处

  科技外事处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拟订水利科技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引进、水利科技推广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

  3、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厅属科研院所有关工作。

  4、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水利行业计量、认证认可和监督工作。

  5、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6、负责厅机关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7、承担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8、管理有关学会。

  9、组织指导本业务领域管理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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