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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

  二、有关行政职责的分工

  1、关于水利规费资金管理。(1)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分管业务领域水利规费的征收,提出水利规费省级留成资金安排意见;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和计划处提出水利规费省级留成资金安排计划。(2)财务处加强对水利规费征收的指导,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2、关于水政执法监督。(1)全省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省政府依法行政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以及对水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划、行政许可等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水政处(水政总队)牵头,政法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参与。(2)审批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业务处室负责。检查中,业务处室认为有违法事实存在,需要立案查处时,移交水政处(水政总队)负责处理,相关业务处室配合。(3)水政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水政处(水政总队)负责处理,相关业务处室配合。(4)水事纠纷,水政处(水政总队)负责处理,政法处和相关业务处室配合。(5)厅行政处罚决定,水政处(水政总队)统一作出,相关业务处室配合。(6)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等,政法处负责处理,水政处(水政总队)和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3、关于水行政许可。(1)政法处负责制定水行政许可规章制度;业务处室承担具体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审批并监督实施;水政处(水政总队)负责对业务处室行政审批行为和市县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审批工作意见。(2)厅审批中心设在水政处(水政总队),负责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集中告知、统一送达及审查审批流程的跟踪,并对审批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3)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指南,业务处室为主拟订,水政处(水政总队)协调各审批流程后统一发布。有条件的实行并联审批,积极探索网上审批。(4)相关业务处室做好同一项目不同审批事项的相互衔接。(5)涉及滩涂围垦和钱塘江管理的行政许可,分别由围垦局和钱管局负责办理。

  4、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新建项目,由建设处(安监处)负责。除险加固、改扩建、更新改造等其他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2)滩涂围垦项目,由围垦局负责。

  5、关于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利工程建设稽察。(1)建设处(安监处)承担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厅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2)水利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建设处(安监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参与。(3)业务处室监督、指导分管领域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4)水利工程建设稽察,由建设处(安监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做好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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