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重点县申报项目和专项工程申报项目,并签署审查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意见和中央财政拨付资金文件的通知,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计划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应实行县级报账制、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对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立项批准的小农水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民投工投劳情况按受益村建立台账。
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工程产权归受益的农户或联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其负责管护。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地方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告,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自评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自评范围。在各地自评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对全省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