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信息只用于税务机关纳税参考、税源监控、评估等,税务机关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进行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各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信息不能收取费用。
(四)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建立社会化征收体系
1.委托代征、代扣、代收税款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委托代征工作,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2.有关机关、单位委托代征税收主要包括:
(1)拥有并使用车辆、船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车辆检测)、交通、海事等部门在年检时代征。
(2)从事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交通部门代征。
(3)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契税除外),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在确认发证时代征。
(4)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征。
(5)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6)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代征,家庭装修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7)在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单位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建设部门代征。
(8)各集贸市场内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9)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机关、单位、个人代征。
(五)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协税护税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各机关、单位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积极配合协作的义务,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9〕14号文的要求开展联合执法。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明确相关单位协税护税的职责,加强执行力度,形成工作制度。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考评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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