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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桂林“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对部分已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进行区位调整。已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项目发生变化,或者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以及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建设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在满足拟调整土地尚未实施征地、拟调整区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拟调整规模不突破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可以拟订区位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依法调整用于新的急需建设项目,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防止出现土地浪费和闲置。
  (五)对2009年已审批的用地开展批后实施检查。核查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开展批后实施工作,是否存在“搭车”用地情况,项目是否落实、资金是否到位、是否能在2009年开工建设等。对项目不落实或未按规定缴纳有关报批费用的批次用地,收回用地指标。待项目落实或缴纳有关报批费用后,再优先另行安排用地指标。
  (六)集中查处、办结一批违法用地案件。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的行为,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8月20日前)。
  召开全市动员会,部署百日大会战工作,各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
  (二)任务落实阶段(2009年8月21日至11月20日)。
  1.2009年8月21日前:完成项目对接工作;完成2005年至2008年度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和原因分析,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要求,加快对批而未用土地处理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2009年8月30日前:完善对2009年已审批的批次用地批后实施自查;完成全部存量建设用地的清理,建立存量建设用地台帐,逐级汇总情况到市国土资源局并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2009年9月10日前:针对存量建设用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意见。
  4.2009年9月25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次建设用地调整方案后,市组成督查组对12县5县区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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