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机械毁损、灭失,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不得提供淘汰、报废、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机械。
4.应当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需要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乙方应当提供或办理备案手续。
5.应当向甲方提供机械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6.应当提供技术保障措施。
7.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派出随机操作人员的,派出的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应拒绝甲方提出的违章指挥。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不履行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 元/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机械,致使租赁机械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机械转租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其他
乙方违约责任:
1.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或提供的机械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机械达不到合同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2.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 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但甲方未预付进出场费或保证金的,无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3.在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乙方指派的操作、维护人员的行为,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一天,甲方除扣减相应租金外,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机械日租金 %的违约金。凡停工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4.其他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