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质安[2009]301号)
各区、县建委,各工商分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JF-2009-006)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如下:
1、自2009年5月1日起,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活动,推行使用《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2、办理租赁合同有关事项,到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窗口(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天津市建筑节能推广中心三楼311)。
3、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时,应向备案和登记机关提交《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二○○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人(甲方): (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 (单位全称)
行业确认证书号: 发证机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租赁建设工程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机械名称、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根据需要可附表格)
机械名称
| 数量
| 规格/
型号
| 生产
厂商
| 设备备案IC卡号
| 租金计算方式
| 租赁期限/起止时间
| 租金
标准
| 租金金额(元)
| 进场日期
| 计划出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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