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奖励办法(暂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三等奖:

  凡在国内外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被县、市(区)人民政府采纳的决策建议,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对促进我省水利水电科技进步和水利水电工作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申报、推荐和评审



  第九条 优秀论文申报范围为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及有关单位所推荐的优秀论文、学术专著以及政府部门采纳的决策建议。

  第十条 申报

  (一)参评由本人提出申请,数人合作的论文、专著及决策建议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署名及顺序应与发表、出版时一致,但最多不超过四名。以协作组、课题组署名发表的论文,限报主要完成人员四人。

  (二)在国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出版的论文集、专著申报参评,须附上题目及摘要的中文翻译材料。

  (三)被政府部门采纳的决策建议,须附政府部门下发的与被采纳的决策建议有关的文件及批示。

  第十一条 推荐

  (一)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会员申报的报奖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等级建议,向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秘书处推荐。

  (二)推荐一、二、三等奖的,须报《浙江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评审表》、论文、专著及决策建议书全文及附件材料(复印件)。各推荐单位上报的一、二、三等奖应有合理比例,推荐一等奖的比例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推荐二等奖的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二十以内。

  第十二条 评审

  (一)学会秘书处负责对报奖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重点:论文发表刊物、发表时间、写作规范、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对审查中发现问题的论文,退回推荐单位复议并作出处理意见。如有异议,提请专家委员会审定。

  (二)建立专家委员会,产生办法另定。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选,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三)专家委员会对参评论文、专著及决策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获奖名额及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优秀论文奖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并由学会发文公布。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优秀论文奖名额按比例确定,一等奖名额不超过总获奖数的百分之五,二等奖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若条件不符,可以空缺。获得优秀论文奖一、二、三等奖者,由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颁发“浙江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励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