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对使用政府性资金(主要指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高校筹集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全部使用非政府性资金(主要指社会企业、个人捐赠定向用于高校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前期工作进度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申报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校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高校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高校事业发展规模、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高校总体规划、高校建设债务情况、资金筹措方案等对高校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视具体情况就所申报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高校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批复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项目批复文件转发至项目申报高校。
第十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1.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申请;
2.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建设用地来源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5.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
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