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4号)
省属各高校:
近几年来,我省大力推进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加快高校建设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当数额的基本建设债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债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高校化解基本建设债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8〕1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
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债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高校化解基本建设债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8]119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经高校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校总体规划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规定。
第四条 高校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已列入高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高校固定资产投资债务总量,有切实可行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高校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必须得到落实。
第五条 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建设手续,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报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招标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