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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机制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桂林市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育和规划与建设的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市规建委主任担任,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建设、审计、安全监管、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消防、气象、水文、水利、地震、劳动保障、经委、农机、林业、卫生、文化、交通、民委等23个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桂林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安办)设在桂林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负责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县(区)要参照桂林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构成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集中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直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对校址和校舍进行全面排查和检测鉴定,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进行审核,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市人民政府将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明确工程建设目标,落实县级政府的责任,并作为工程评估和验收的依据。
  (三)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应切实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培训系统内基建管理人员。
  发展改革部门应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督并按国家要求对口上报和下达有关项目与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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