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预审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2010〕3号)
市发改委、工信委、交通局、环保局、市政局、市容局、园林局、水利局、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商务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预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今后我市建设项目业主在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审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时,必须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对建设项目所采取的生产工艺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论证确认;二是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污染防治技术工艺及措施可行性的确认;三是对报告书或报告表的总体评价,以及是否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