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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部门(行业)志、乡(镇)志、村(社区)志等其他志书编纂由各相关单位自行组织,但必须向相关的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申报备案。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
  (三)凡以政府名义对外公布、出版、宣传的地情资料所涉及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内容,应事先交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
  (四)严格执行《规定》下审一级的审查验收制度,即市级地方志书报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县(市)区级地方志书报市级地方志机构终审,并报省级地方志机构备案;乡(镇)及以下的地方志书报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并报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内部出版的地方志书必须经驻地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后方可发行(省级以上部门对本系统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部门(行业)志、乡(镇)志、村(社区)志等其他地方志书编纂的指导与服务,严格审查验收,以保证质量。
  地方志书初稿形成后应当组织召开评审会,邀请专家、学者等参加。要注重对涉及政治、民族、宗教和保密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五)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含电子出版物)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无偿提供给本级和上级方志馆、档案馆、图书馆。
  部门(行业)志书和年鉴出版后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乡(镇)志、村(社区)志出版后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六、狠抓落实,建立规范长效的督促考核机制
  (一)市县两级应将地方志的各项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市县两级政府统一的责任目标管理,实施统一的责任目标督查、落实、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
  (二)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组成督查小组,对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14县(市)区“两纳入,六到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地方志工作管理力度,对工作推诿、进度缓慢、敷衍塞责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四)每轮地方志书编纂出版及相关目标任务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联合市地方志学会适时组织地方志成果评选,对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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