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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建设队伍,切实保障工作条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首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本级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担任;编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地方志工作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配备胜任和完成地方志书编修、地方综合年鉴编辑出版等地方志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
  市县两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督促检查。
  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一般不单独设立地方志工作常设机构,乡(镇)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在县(市)区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自行组织开展。
  (二)大力推进地方志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作风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作风踏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地方志队伍。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地方志队伍的培训、培养工作。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每年要自办或组织全市部分方志人员参加1至2次业务技能和地方志理论研讨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自行组织培训和进行内外及横向交流和学习。
  通过地方志学会,建立地方志系统学科带头人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带头人和后备人选选拔,以项目资助、岗位培训等方式给予重点培养,5年内培养学科带头人10名,后备人选20名,努力造就一支研究型、创新型、服务型地方志专家队伍。
  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地方志队伍。根据新形势下地方志工作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用人方式,吸收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知识结构新、热爱地方志工作的人才加入地方志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
  广泛吸收相关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才以不同方式参与地方志工作。对兼职人员应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改善地方志机构的工作条件,确保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保障相应的办公条件。
  五、规范流程,严格审查验收制度
  (一)按照《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编纂地方志、年鉴等所需资料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拖延和提供不实资料。
  (二)按照《条例》规定,对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除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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